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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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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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其他权力 |
012680755-QT-0007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提出是否准予备案的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准予备案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根据决定结果,出具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回执,通知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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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备案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1.责令改正。 2.给予行政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