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环保局 > 其他权力

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

012680755-QT-0005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18-08-29 11:13 来源:环保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权力类别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012680755-QT-0005 

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 

【行政法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1.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2.案件移送部门对移送案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负责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案件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当事人被错误追究法律责任的; 

3.为被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5.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4.《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5.《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第二十条; 

6.《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