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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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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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其他权力 |
012680755-QT-0004 |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
【规章】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保护部 第14号令)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环境保护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
1.环保部门后督察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如实对后督察事项进行调查; 4.依法应当对后督察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或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与当时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回避的; 2.泄露在执法过程中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 3.瞒报、擅改后督察内容的; 4. 为被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
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5.《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6.《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第二十条; 7.《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