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
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其他权力 |
012680755-QT-0003 |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行政法规】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十八条 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规章】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原环保总局令第17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地方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制定本地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指南,指导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 (一)申报程序: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中央直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非中央直属的,通过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根据财力状况联合下达项目预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评审及预算下达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按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项目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验收。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排污费征收情况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财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五章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的违规处理 |
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2.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3.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境保护专项挪作他用的; 2.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专项资金实施行政处罚的; 3.对不符合环保专项基金使用,通过项目形式审查予以下达资金计划的,对符合不予通过的; 4.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5.《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6.《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第二十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 给予行政处分; 4.责令离岗培训;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