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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的限期治理

012680755-QT-0002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18-08-29 11:11 来源:环保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权力类别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 

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012680755-QT-0002 

环境违法行为的限期治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规章】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环保部令第6号)第四条   【级别管辖】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污染源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    【特殊管辖】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治理。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予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不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限期治理,或者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环境保护部可以直接决定限期治理。 

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环保部门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案件审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告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在做出限期治理决定前,应制作《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跟踪督查检查阶段责任:环保部门做出限期治理后应当对排污单位执行限期治理决定的治理进度和排污状况进行督查; 

6.届满核查阶段责任: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 

3.未按规定对违法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告知;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未按申请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4.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实施限期治理的; 

 5. 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 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排污单位,解除限期治理任务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8.有其他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7.《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8.《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9.《环境监察工作稽查办法》第二十条; 

10.《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8.给予行政处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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