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环境保护局权责清单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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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 依据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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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其他权力 |
012680755-QT-0001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行政调解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
1.调查取证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解阶段责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解结果要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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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事实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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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5.《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7.《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8.《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9.《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 |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给予行政处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责任追究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