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公安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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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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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许可 |
012680058-XK-0006 |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核对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信息校对。 3.审批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审批结论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行政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