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公安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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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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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处罚 |
012680058-CF-0143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主动投案时,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得相关秘密。、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决定。、告知责任: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决定责任:公安机关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办案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