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公安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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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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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其他权力 |
012680058-QT-0002 |
行政复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1.受理责任: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 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 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 起即为受理; 审查责任: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 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 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决定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 过后,按照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送达责任: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送达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事后监管责任: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 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复议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审核行政复议案件的; 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20号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