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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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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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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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012680672-JL-0001 |
对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 【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六条 |
1、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2、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等级,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3、认真查验奖励金领取人的身份信息,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查验委托书,确保奖励金准确发放。4、价格主管部门物质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部门预算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
1、对符合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不予奖励;2、对不符合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奖励奖励等级;4、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5、不按规定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6、不认真查验奖励金领取人身份信息,导致奖励金错误发放。 |
【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