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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罚

012680082-CF-0007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18-08-14 17:34 来源:财政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石楼县财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处罚 

012680082-CF-0007 

对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处罚 

【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6、送达阶段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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