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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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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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强制 |
762462295-QZ-0002 |
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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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3 4 5 6 |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3 4 5 6 7 8 9 1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十八条至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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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责令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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