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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762462295-QZ-0001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18-08-20 16:17 来源:安监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石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强制 

762462295-QZ-0001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 【规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执行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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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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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十八条至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责令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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