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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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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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行政处罚 |
762462295-CF-0127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规章】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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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等渠道受理或发现的涉嫌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3 4 5 6 7 8 |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十八条至二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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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理 、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通报批评;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责令离岗培训; 、调离执法岗位 、取消执法资格; 、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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