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山西省文物局下发通知,公布了全省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名录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463处,可移动革命文物8289件/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央宣传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持续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发[2022]13号)要求,山西省文物局在各市文物部门和相关收藏单位申报、专家审核认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山西省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名录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463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40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251处。可移动革命文物8289件/套,其中一级文物20件/套,二级文物10件/套,三级文物102件/套,一般文物3150件/套,未定级文物5007件/套。
据介绍,在本次公布的463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中,太原市7处、大同市11处、朔州市1处、忻州市33处、晋中市60处、阳泉市6处、吕梁市73处、长治市232处、晋城市22处、临汾市11处、运城市7处。此次名录公布范围主要涵括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相关的史迹、实物和纪念设施,与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含抗日战争)相关的史迹、实物和纪念设施,与近代以来著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相关的史迹、实物和纪念设施。
通知要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文物收藏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山西省文物局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不断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深化革命文物价值研究阐释,发挥好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