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监处罚〔2025〕23号
当事人:石楼县仁康医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6MA0JXNEA8M
住所(住址):吕梁市石楼县沁园春大道西河门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艳文
身份证件号码:14**************36
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石楼县沁园春大道西河门楼对面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石楼县仁康医院有限公司中药材销售没有价格标签,也未有其他标注价格的方式对销售中药材进行标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石楼县仁康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项目是医疗服务、药品零售、中药饮片中药材等。石楼县仁康医院有限公司在销售中药材时,应当明码标价,注明中药材的种类、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2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石楼县沁园春大道西河门楼对面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石楼县仁康医院有限公司中药材销售没有价格标签,也未有其他标注价格的方式对销售中药材进行标价,当事人未建立收入账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销售的中药材未明码标价;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及销售的中药材未明码标价情况;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个人身份情况和经营主体资格。
2025年05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中药材销售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观无故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表示自己疏于管理愿意接受处罚,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为维护市场安全,警示个体户守法经营,可以在法规处罚的界限内酌情处理。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一般按照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到70%之间的部分确定”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中药材销售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楼县人民政府(或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06月10日至2028年06月09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自2028年06月09日起申请提前停止公示,提供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和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或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说明:该部分告知内容仅适用于可申请提前停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