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监灵罚字【2024】023号
当事人: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41126MA0JTL4PXJ
住所(住址):石楼县西河湾小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纪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23********0520
联系电话:15******3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楼县西河湾小区
2024年2月22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到2024年1月3日,在有效期前一个月未办理备案证延续手续,在备案证过期的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而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未办理新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销售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所向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灵责字【2024】006号),责令该小吃店在2024年3月2日前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2024年3月7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其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经报请所领导批准后于3月12日决定立案调查,责成王瑞林、郑朋凯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明,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在2021年1月4日办理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后,在石楼县西河湾小区选好店铺后开始经营。
《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有效期在2024年1月3日到期,在有效期前一个月的时间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负责人郭纪英也未到石楼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延续手续,在2024年2月22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到期后,我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灵责字【2024】006号)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表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灵责字【2024】006号)后,由于自己忙于其他事情,没有办理健康证,没有时间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开始经营粮油蔬菜店,粮油蔬菜店生意一般,没有进货台账,销售收入也没记录,开支挺大,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4年2月22日对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下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改正内容及期限;
2、2024年3月7日对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
3、2024年3月20日对石楼县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郭纪英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经过。
4、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经营者郭纪英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门市部由郭纪英经营的事实。
2024年4月8日,本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4】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陈述、申辩的权利。负责人郭纪英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所认为,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小经营店应当自开办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规定,构成逾期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违法行为。
虽然当事人的粮油蔬菜店经营规模较小,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表示自己疏于管理愿意接受处罚,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但是当事人违法时间持续一段时间,且在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主观上未重视,为维护市场安全,警示个体户守法经营,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十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逾期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重处罚。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楼县西河湾粮油蔬菜店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楼县财政局(代收机构名称:石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石楼县延安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4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