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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5-11 10:22:33

石市监义罚字【2024】S019号

当事人:石楼县故乡东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41126MADF55H11Q

住所(住址):石楼县灵泉镇故乡东征转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花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23**********1542

联系电话:13*******6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楼县灵泉镇故乡东征转盘东征超市                              

2024年3月4日,我所执法人员在石楼县灵泉镇故乡东征转盘市场检查中发现石楼县故乡东征超市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红糖,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标签,也没有任何文字说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经报请所领导批准后于3月8日决定立案调查,责成温慧淋、贾燕平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明,石楼县故乡东征超市在石楼县灵泉镇故乡东征转盘从事食品销售工作,于今年二月份以一公斤八元的价格购进三公斤预包装红糖,市场销售价格每公斤十元,三公斤预包装红糖外包装上没有任何标签,也没有任何文字说明,经询问当事人三公斤预包装无标签红糖因为生意一般,未销售出去,货值金额总计24元,不存在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4年3月4日对石楼县故乡东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

2、2023年3月18日对石楼县故乡东征超市刘花花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经过;

3、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事实,及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主体资格。

2024年3月29日,本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4】019《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石楼县故乡东征超市陈述、申辩的权利。负责人刘花花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所认为,石楼县故乡东征超市经营无标签的三袋红糖预包装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一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主观无故意,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表示自己疏于管理愿意接受处罚,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为维护市场安全,警示个体户守法经营,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经营超过无标签的预包装红糖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第三项“违反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没收无标签的三袋红糖预包装食品,决定对石楼县故乡东征超市处以5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楼县财政局(代收机构名称:石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石楼县延安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义牒市场监督管理所

(印章)

2024年4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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