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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12-10 17:47:13

石市监义罚字【2024】041号

当事人:石楼县亚鑫木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41126MA0KDQEY43

住所(住址):石楼县义牒镇义牒村05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燕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23**********0045

联系电话:15*********8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楼县灵泉镇向阳小区内                             

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3年度企业年报实地核查中到石楼县亚鑫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石楼县义牒镇义牒村056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所见未发现义牒村056有建筑物,未见当事人挂牌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查无该企业,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所属义牒镇义牒村委会证实,未见当事人在义牒村056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于7月4日决定立案调查,责成温慧林、贾燕平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2月27日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包装箱,托盘,木板,木龙骨,木方,办公家具,木制品的加工和销售。经营地址在石楼县义牒镇义牒村056,营业期限为2019年2月27日长期。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2023年企业年报实地核查中到石楼县亚鑫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石楼县义牒镇义牒村056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所见未发现义牒村056有建筑物,未见当事人挂牌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查无该企业,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所属义牒镇义牒村委会证实,未见当事人在义牒村056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公司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查无该企业;

2、石楼县亚鑫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宋燕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经过。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4年7月11日,本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4】0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石楼县亚鑫木制品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代表人宋燕伟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局认为,石楼县亚鑫木制品有限公司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公司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与当事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石楼县亚鑫木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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