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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12-25 09:05:49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灵罚字2023 S025

当事人:石楼县张明日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L

住所(住址):石楼县沁园春大街转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2************5

联系电话:1**********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楼县沁园春大街转盘张明日杂店

20231月9日,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的工作要求,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位于石楼县沁园春大街转盘的石楼县张明日杂店进行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取了当事人销售安全帽(产品名称:安全帽,规格型号:HDPE合格品(14顶),生产日期:2022.9)进行送检。2023425,我所收到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抽检安全帽的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单,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安全帽所检项目中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不符合GB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标准,依据《2022年吕梁市安全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在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通知单中,已经确认被抽查经销者已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安全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经报请领导批准后2023年524日决定立案调查,责成******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28日通过上门供货商购进生产日期为2022.9,生产单位为邯郸冀南新区长安塑料劳保制品有限公司的安全帽,在位于石楼县沁园春大街转盘石楼县张明日杂店对外销售。生产日期为2022.9该批次安全帽购进15顶每顶购货单价10元,购进总金额为150元,以15的标价对外销售,至2023510我所执法人员上门现场检查时,该批次安全帽已销售完,该案货值金额为225元,违法所得为7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351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20236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经过;

3、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安全帽所检项目中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不符合GB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石楼县张明日杂店《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合法经营资质等主体资格。

20237月25日,本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灵罚告字2023】0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安全帽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对案件的调查过程能积极配合调查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仍未收到有消费者反馈使用该批次涉案不合格安全帽出现任何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投诉举报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为维护市场安全,警示经营户守法经营,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安全帽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

2、罚款225以上罚没款合计3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楼县财政局(代收机构名称: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石楼县延安街)。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8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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