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灵罚字【2023】 S003 号
当事人:石楼新天地生活用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Q
住所(住址):石楼县灵泉镇十字街石楼新天地商场地下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楼县灵泉镇十字街石楼新天地商场地下负一层
2022年11月23日,按照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由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石楼新天地生活用品超市所销售的红枣芝麻饼(糕点)、(蛋糕)海绵蛋糕进行监督抽样检验。12月14日,我所收到由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红枣芝麻饼(糕点)、(蛋糕)海绵蛋糕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EP/NJ/F/F22B277-022和NO:SEP/NJ/F/F22B277-023,经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石楼新天地生活用品超市所销售的红枣芝麻饼(糕点)和(蛋糕)海绵蛋糕均是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向石楼新天地生活用品超市送达了“红枣芝麻饼(糕点)、(蛋糕)海绵蛋糕”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SEP/NJ/F/F22B277-022和NO:SEP/NJ/F/F22B277-023,并向当事人下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C2214100922830642和DC2214100922830643),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对红枣芝麻饼(糕点)、(蛋糕)海绵蛋糕的复检要求。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红枣芝麻饼(糕点)、(蛋糕)海绵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经报请所领导批准后于2022年12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责成***、***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明,石楼新天地生活用品超市2022年11月4日从方山县小云食品加工厂处购进生产加工日期为10月26日红枣芝麻饼(糕点)36袋,每袋进价7元,共252元进行销售,除了用于抽检的4.4公斤,其余红枣芝麻饼(糕点)全部销售完毕。从方山县小云食品加工厂处购进(蛋糕)海绵蛋糕36袋,每袋3.5元,共126元进行销售,除了用于抽检的2.25公斤,其余(蛋糕)海绵蛋糕全部销售完毕。石楼新天地生活用品超市提供了供货商方山县小云食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红枣芝麻饼(糕点)、(蛋糕)海绵蛋糕销货票据及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2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2022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经过;
3、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红枣芝麻饼(糕点)和(蛋糕)海绵蛋糕均是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石楼新天地生活用品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生产厂家方山县小云食品加工厂的《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石楼新天地生活用品超市收货单》明细表及购货凭证各一份、第三方海绵蛋糕和红枣芝麻饼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2023年1月19日,本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灵行告字【2023】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红枣芝麻饼(糕点)、(蛋糕)海绵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积极配合检查及调查。该超市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能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红枣芝麻饼(糕点)、(蛋糕)海绵蛋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为维护市场安全,警示经营户守法经营,可以在法规处罚的界限内酌情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