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灵罚字【2023】 S007号
当事人:石楼县鑫鑫装饰城二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13
住所(住址):石楼县迎宾馆右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2************79
联系电话: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楼县迎宾馆右侧鑫鑫装饰城二部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的工作要求,会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石楼县迎宾馆右侧的石楼县鑫鑫装饰城二部进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取了当事人销售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产品名称: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规格型号:ZC-BLVVB(长100米)2X6,生产日期:2021-02-28)进行送检。2022年12月19日,我所收到由县局转发的抽检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检验报告,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导体电阻、绝缘厚度、老化前绝缘抗张强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JB/T 8734.12016、JB/T 8734.2-2016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2022年12月19日,我所执法人员将当事人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检验报告即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JD20221021038和《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灵责改字〔2022〕020号)送达给当事人签收,并于当日开展了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不合格报告后处置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在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JD20221021038后在规定的时间内(7个工作日内)未向组织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认定当事人对这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JD20221021038无异议,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涉嫌构成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经报请所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1月9日决定立案调查,责成***、***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通过上门供货商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02-28,生产单位为郑州市金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在位于石楼县迎宾馆右侧石楼县鑫鑫装饰城二部对外销售。生产日期为2021-02-28该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共购进500米,每米购货单价0.95元,购进总金额为475元,以1.2元/米的标价对外销售,至2022年12月15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止,该批次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已销售完,该案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125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2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2023年1月1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经过;
3、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导体电阻、绝缘厚度、老化前绝缘抗张强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JB/T 8734.12016、JB/T 8734.2-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石楼鑫鑫装饰城二部《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3年2月20日,本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灵罚告字【2023】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对案件的调查过程能积极配合调查,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至案件调查终结,本局仍未收到有消费者反馈使用该批次涉案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后出现任何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投诉举报,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为维护市场安全,警示经营户守法经营,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从轻处罚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2、罚款805元,以上罚没款合计930元。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