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 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12-25 08:57:18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灵罚字2023 S004 

当事人:石楼县海燕蔬菜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4************Y

住所(住址):石楼县月亮湾小区门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3

联系电话:1*********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楼县月亮湾小区门口海燕蔬菜门市部

20221028日,按照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由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石楼县海燕蔬菜门市部所销售的韭菜进行监督抽样检验。12月14日,我所收到由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楼县海燕蔬菜门市部所销售的韭菜韭菜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NCP22141126105134555,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石楼县海燕蔬菜门市部所销售的韭菜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向石楼县海燕蔬菜门市部送达了韭菜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NCP22141126105134555,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对韭菜复检要求。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经报请领导批准后2023年13日决定立案调查,责成******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明,石楼县海燕蔬菜门市部于2022年10月27日从石楼县粉条粮油蔬菜副食店处韭菜23斤,折算成11.5公斤,每公斤购进价格5元,共57元进行销售,除了用于抽检的1.9公斤,其余韭菜全部销售完毕。石楼县海燕蔬菜门市部提供了供货商石楼县粉条粮油蔬菜副食店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韭菜购货票据以及数量和价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2121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202211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经过;

3、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石楼县海燕蔬菜门市部所销售的韭菜是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石楼县海燕蔬菜门市部《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石楼县海燕蔬菜门市部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供货商石楼县粉条粮油蔬菜副食店的《营业执照》《食品小检验店备案证》复印件一份,销货清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落实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20232月16日,本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灵行告字【2023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积极配合检查及调查。该超市已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能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为维护市场安全,警示经营户守法经营,可以在法规处罚的界限内酌情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事先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