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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12-23 20:44:44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灵罚字2023 S010


当事人:石楼县玉光砖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7

住所(住址):石楼县灵泉镇马村(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2************17

联系电话:1************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楼县灵泉镇马村玉光砖厂

20221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的工作要求,会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石楼县灵泉镇马村的石楼县玉光砖厂进行烧结普通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取了当事人销售烧结普通砖(产品名称:烧结普通砖,规格型号:240X115X53,生产日期:2022-08)进行送检。20221223,我所收到由县局转发的抽检烧结普通砖的检验报告,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烧结普通砖尺寸偏差不符合GB/T 5101-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20221223,我所执法人员将当事人销售的烧结普通砖的检验报告即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QJ20221203192和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石灵责改字〔2022023号)送达给当事人签收,并于当日开展了烧结普通砖不合格报告后处置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在收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QJ20221203192后在规定的时间内(7个工作日内)未向组织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认定当事人对这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QJ20221203192无异议,认可检验结果。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烧结普通砖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经报请领导批准后2023年112日决定立案调查,责成******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明,石楼县玉光砖厂在2022年12月份初生产了一批50000块定制烧结普通砖,系玉光砖厂所有人***的朋友***盖房定制的,这批定制烧结普通砖出窑后在12月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抽样检测。在抽样检测结束后,***联系货运车将49980块砖(20块检测公司拿走检测)拉到自己家里盖房使用。在1223我所执法人员接到这个批次的烧结普通砖不合格时,通过打电话询问***已经将这49980块砖使用完毕。因为砖厂所有人和***是朋友关系,约定这批50000块砖以成本价0.25元每块成交。该案货值金额为12500元,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2122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20232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经过;

3、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证明烧结普通砖尺寸偏差不符合GB/T 5101-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石楼县玉光砖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石楼县玉光砖厂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石楼县玉光砖厂由***经营的事实。

20232月23日,本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灵罚告字2023】0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烧结普通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对案件的调查过程能积极配合调查,对烧结普通砖尺寸偏差做了情况说明,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尺寸偏差,使用质量无问题,而使用人则证明使用这批不合格砖后并无出现任何质量问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为维护市场安全,警示经营户守法经营,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减轻处罚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楼财政局(代收机构名称: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石楼县延安街)。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3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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