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灵罚字【2023】 S002号
当事人:石楼县平价水果蔬菜批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
住所(住址):石楼县西门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23************
联系电话:1************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楼县西门坡平价水果蔬菜批发
2022年10月28日,按照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由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石楼县平价水果蔬菜批发门市部所销售的姜、尖椒进行监督抽样检验。12月14日,我所收到由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的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姜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NCP22141126105134575和尖椒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NCP22141126105134572,经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测,石楼县平价水果蔬菜批发门市部所销售的姜和尖椒均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向石楼县平价水果蔬菜批发门市部送达了关于姜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NCP22141126105134575和尖椒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NCP22141126105134572,告知当事人如对该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同批次被抽检不合格姜、尖椒,能提供该批次的供货商资质。
当事人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对姜和尖椒的复检要求。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姜和尖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经报请所领导批准后于2022年12月26日决定立案调查,责成***、***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明,石楼县平价水果蔬菜批发门市部2022年10月27日从临汾菜市场处购进生姜50公斤,每公斤购进价格10元,销售价格每公斤14元,至12月14日购进本批次姜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获利200元。同日从同一供货商处购进尖椒15公斤,每公斤购进价格6元,销售价格每公斤8元,至12月14日购进本批次尖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获利3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2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2022年12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经过;
3、北京精益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两份,证明姜和尖椒均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石楼县平价水果蔬菜批发门市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023年1月19日,本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灵罚告字【2023】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姜和尖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第二项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物品货值金额较少,也未接到消费者购买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小,为维护市场安全,警示经营户守法经营,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适用从轻处罚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姜销售违法所得200元,没收尖椒销售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2270元,合计2500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楼县财政局(代收机构名称:石楼县邮政储蓄银行地址:石楼县一中旁)。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