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灵罚字【2023】 S046号
当事人:石楼县黑小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
住所(住址):石楼县灵泉镇二郎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2************3
联系电话:1************3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楼县灵泉镇二郎坡黑小生活馆
2023年9月13日,我所执法人员在石楼县灵泉镇二郎坡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石楼县黑小生活馆提供生活美容服务没有价格标签,也未有其他标注价格的方式对提供生活美容服务进行标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024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上述两条文,属于未明码标价的的违法行为。为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报经所领导审批同意,本所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调查,责成***、***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石楼县黑小生活馆营业执照经营项目包括食品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零售,美甲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等。石楼县黑小生活馆在提供生活美容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2023年 9月13日,我所执法人员在石楼县灵泉镇二郎坡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石楼县黑小生活馆提供生活美容服务没有价格标签,也未有其他标注价格的方式对提供生活美容服务进行标价。当事人未建立收入账目,也无收费票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经营,提供的生活美容服务未明码标价;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及提供的生活美容服务未明码标价情况;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个人身份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事实,本所于2023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046号),告知当事人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所认为,当事人提供生活美容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经营规模较小,主观无故意,并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表示自己疏于管理愿意接受处罚,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为维护市场安全,警示个体户守法经营,可以在法规处罚的界限内酌情处理。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楼县财政局(代收机构名称: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石楼县延安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0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