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灵罚字【2023】S 055号
当事人: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
住所(住址):石楼县灵泉镇二郎坡K歌之王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4****************
联系电话:18*********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楼县灵泉镇二郎坡K歌之王旁
2023年10月7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餐饮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所向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027号),责令该餐饮店在2023年10月17日前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2023年10月18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其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了查清事实真相,经报请所领导批准后于10月19日决定立案调查,责成***、***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经查明,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在2023年9月1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在灵泉镇二郎坡K歌之王旁开始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10月7日我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开始营业近二十天时间,我所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027号)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表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石市监责改【2023】027号)后,由于刚开始开店,事情比较多,没有及时办理健康证,也没抽出时间去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开始营业,也没有进货台账,销售收入也没记录,各种费用挺高,没有什么收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也没有违法经营的食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23年10月7日对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下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改正内容及期限;
2、2023年10月18日对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事实;
3、2023年10月23日对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曹毅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经营活动的经过。
4.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门市部由***经营的事实。
2023年10月27日,本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3】05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曹毅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本所认为,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其行为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食品小经营店应当自开办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规定,构成逾期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表示自己疏于管理愿意接受处罚,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存在较小风险且及时消除隐患,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依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综合裁量,对当事人逾期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小经营店、小摊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楼县曹氏火锅鸡店处以500元的罚款。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石楼县财政局(代收机构名称: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石楼县延安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楼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1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