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
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晋民营发〔2024〕17号
各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行动方案》(晋发〔2024〕11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办发〔2017〕113号)精神,按照《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高质量推进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的通知(晋企发〔2021〕75号)要求,为鼓励中小微企业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决定继续对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奖励。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与条件
资金奖励申报范围: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简称“四上”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企业+电商+基地”类企业。同时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1.企业是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确定)。
2.企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2021-2023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股改时企业存续期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2020年1月1日前成立)。
3.企业申报奖励资金时属于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企业+电商+基地”类企业。
4.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发展前景较好,其中: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类企业要求总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工业类企业要求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其他未列明行业要求的总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企业“总资产”指标以2022年度的数据达标为准。
对于“农业企业+电商+基地”类企业不做资产要求。
对注册地在原贫困县的企业,予以适当倾斜,将“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万元”、“总资产”指标降低为既定标准的80%(含本数)以上。
5.房地产开发业、金融服务业不在省级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
6.企业信用要求。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失信黑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不得申报。
7.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登记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即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进行了二次股改的企业不在奖励范围。
8.企业已按相关要求进入山西省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二、奖励标准
民营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3.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基本情况及效果介绍;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变更登记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8.企业提供属于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四上”企业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农业企业+电商+基地”类企业的有效期内的认定文件或印证资料。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1-2023年分年度净利润专项审计报告、2022年度及股改时的财务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均需提供可查询的条形码);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股改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如有验资事项,需提供验资报告;
12.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参与企业股改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及付款凭证(发票);
13.企业若已挂牌或上市,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企业股改过程及申报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上述资料,按照顺序,采用A4纸制作成册,加盖企业公章。如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如发现参与企业股改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有帮助企业资料造假或存在造假行为的,除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以外,列入失信名单进行通报,今后三年内不得参加全省民营经济系统各项业务工作。
四、申报审核流程
1.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向注册地的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申报材料。
2.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负责对申报股改奖励资金的民营中小企业组织实地考察和初审,确认企业运行正常并确实委托相关机构开展了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工作;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确保复印件材料与原件一致;在《山西省中小微企业股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正式行文向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
3.各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接到县级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文件后,需认真审核申报资料,结合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对企业改制目的、改制过程、改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填写相应的审核意见,并正式行文向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推荐。
4.各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将申报资料及推荐文件(纸质版与PDF电子扫描版各一份)于2024年7月5日前报送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协调服务处,逾期不再接收。申报资料扫描件按市汇总刻录光盘随纸质资料一并报送。各市推荐文件及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五、有关说明
1.因今年各地市机构改革正在进行,有的市县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尚未正式开展工作。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申报工作的按时完成,本年度“奖励资金”申报组织工作,已完成机构改革、正式开展工作的市县由新的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组织;未完成机构改革或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尚未明确、工作尚未开展的市县,由原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
2.今年,省民营经济发展局正在修订新的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行动方案,申报条件、内容、资料有所调整,请今年拟股改的企业密切关注相关工作动态。
3.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奖励申报工作中从不委托任何机构组织开展申报辅导服务,无特殊通道或捷径,企业只需按照此文件申报材料要求准备即可。
联系人:樊波
电 话:0351-5607172
邮 箱:sxmyj604@163.com
附件:
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