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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楼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楼县政府 www.sxshilou.gov.cn 2020-12-14 16:00 来源: 放大 正常 缩小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楼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楼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印发 

    

  石楼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我县2020年度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有序实施,根据上级住房保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 保障范围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3、新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家庭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 

  2.申请人在石楼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居住3年以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居住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3.家庭享受县民政局低保救助或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城市低收入认定标准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2019年我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万元的80%,即1.25万元及以下; 

  4.家庭没有车辆(价格超过6万元的)等大型消费性财产,没有营业性公司企业; 

  5.父母、子女一方有房或三代同堂,合并计算已达到人均建筑面积12㎡以上的,不在本保障范围,合并计算不达标准的,可以分户申请,但家庭未婚子女不得单独立户申请。 

  (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工作单位仅限石楼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县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家庭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困难; 

  2.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单位工作3年以上; 

  3.家庭没有车辆(价格超过6万元的)等大型消费性财产,没有营业性公司企业。 

  (三)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不满五年)、见习期满后原单位继续留用的大学生(满二年以上)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2.申请人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 

  3.家庭没有车辆(价格超过6万元的)等大型消费性财产,没有营业性公司企业。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在城市改造范围内涉及征地拆迁安置的家庭原则上不能申请,但在回迁安置时不能满足分户居住要求的,具备分户生活条件的家庭可分户申请。 

  2.已享受异地搬迁等扶贫项目建房的家庭。 

  3.已享受福利房、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五)复转退役军人符合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三、保障标准 

  1、住房租赁保障面积标准:12㎡/人; 

  2、住房租赁补贴标准:5元/平方米/月/人; 

  3、原则上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得超过48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3月20日——4月10日) 

  申请人填写《石楼县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按要求备齐以下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3) 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4)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属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工作的由单位出具工资流水,无稳定工作有劳动能力的(18-60周岁)按  1200元/月计算收入,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6)其它证明材料;如孤、老、病、残等特困家庭提供相关材料及证明。属重点优抚对象的,须提供相应的优抚证明;属外地迁入的,还须提供原籍房地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二)初审及公示。(4月11日——5月15日) 

  初次申请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组织对申报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无工作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所在社区组织对申报家庭情况进行初审。 

  由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严格查验、核实并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同住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等状况,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不符合条件和公示异议成立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资料报送县住房保障办。 

  (三)复审及公示(5月16日——6月16日) 

  住房保障办负责对初审合格对象的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比对审核,组织对申请人和配偶不动产信息、车辆信息、工商信息、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财政供养等情况进行查询、核实;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由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办进行复核,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办申诉 

  (四)终审(6月17日——6月30日) 

  县住房保障办将复审公示无异议的保障对象报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审批后,发放租赁补贴。 

  (五)归档(6月11日-6月30日) 

  对租赁补贴家庭建立一户一档的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由县住房保障领导办公室存档。 

  五、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切实抓好申请资格审核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1)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及综合协调工作。 

  (2)所在单位和社区负责申请人所提交资料的初审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城镇低收入家庭。 

  城镇低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家庭,已认定的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5)县交警队负责审核申请人以及家庭成员的车辆信息。 

  (6)县财政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财政工资发放情况。 

  (7)县人社局劳保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及社会养老保险发放情况。 

  (8)县市场质量管理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9)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情况、公积金贷款情况。 

  (10)县扶贫办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异地搬迁情况。 

  (11)县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拆迁安置情况。 

  (12)县广播电视台负责公示、宣传相关信息。 

  (13)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他 

  1.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应属实,不得编造; 

  2.受理部门不得向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 

  3.具有劳动能力的需出具收入证明; 

  4.原则上以户主进行申请(离异、丧偶除外); 

  5.最终解释权由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解释。 

  监督电话:0358-5722291(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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